一、取而代之
《史记·卷七·项羽本纪》:“秦始皇帝游会稽,渡浙江,梁与籍俱观。籍曰:彼可取而代也。”
二、破釜沉舟
《史记·项羽本纪》:“项羽乃悉引兵渡河,皆沉船,破釜甑,烧庐舍,持三日粮,以示士卒必死,无一还心。” 公元前208年,秦将章邯镇压陈胜、吴广起义之后,又攻破邯郸,赵王歇及张耳被迫退守在巨鹿(今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西南),被秦将王离率20万人围困。章邯率军20万屯于巨鹿南数里的棘原,并修筑两侧有土墙的通道直达王离营,以供粮草。赵将陈余率军数万屯于巨鹿北,因兵少不敢去救。楚怀王派宋义为上将军,项羽为次将,带领二十万人马去救赵国。宋义引兵至安阳(今河南省安阳县)后,接连46天按兵不动。对此项羽十分不满,去跟宋义说:“秦军包围了巨鹿,形势这样紧急,咱们赶快渡河过去,跟赵军里外夹击,一定能够打败秦军。” 他率所有军队悉数渡黄河前去营救赵国以解巨鹿之围。楚军全部渡过漳河以后,项羽让士兵们饱饱地吃了一顿饭,每人再带三天干粮,然后传下命令:“皆沉船,破釜甑”,意思是说把渡河的船(古代称舟)凿穿沉入河里,把做饭用的锅(古代称釜)砸个粉碎,把附近的房屋放把火统统烧毁。这就叫破釜沉舟。项羽用这办法来表示他有进无退、一定要夺取胜利的决心
三、衣锦还乡
史记记载,楚霸王项羽攻占咸阳后,有人劝他定都关中,但项羽乡土观念很浓厚。说:‘富贵不归故乡,如衣绣夜行,谁知之者! ’后人便延伸出了‘锦衣夜行’,慢慢就有了衣锦当还乡的说法。
四、四面楚歌
《史记·项羽本纪》:“项王军壁垓下,兵少食尽,汉军及诸侯兵围之数重。夜闻汉军四面皆楚歌,项王乃大惊,曰:汉皆已得楚乎?是何楚人之多也。
五、十面埋伏
楚汉相争时期,汉王刘邦重用淮阴人韩信,先后活捉魏王豹、赵王歇、燕王臧荼、齐王田广。他被刘邦封为齐王后率30万大军和彭越的军队会师,把项羽围困在垓下(今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东南),他采取十面埋伏的战术,逼使项羽在乌江自刎,取得决定性的胜利。
一、书证
是指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。凡是以文字来记载人的思想和行为以及采用各种符号、图案来表达人的思想,其内容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物品都是书证。例如:在一起故意杀人的案件中发现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犯罪现场的日记,其中记载了犯罪的全过程以及犯罪后的感想。此时是以日记中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待证事实,该日记本为书证。
需要注意的是:
1.虽然书证是以物质为载体的,但书证不属于特殊的物证,只能称之为实物类证据。
2.并非只要是白纸黑字反映思想且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就一定是书证。例如,证人将自己所见的案发经过写成书面文件。虽然也以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作为证据,但是这种情况属于《刑事诉讼法》中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之一,证人证言。
二、物证
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痕迹。其特点是以物品的外部特征、物质属性以及它所处的位置,来反映一定的案件事实。例如:在一起故意杀人的案件中发现的一本沾满被害人血迹的日记本。此时是以日记本本身的物质属性来证明待证事实的,该日记本为物证。
值得注意的是,物证和书证并非两种相互排斥的证据种类,例如在一起走私淫秽物品的案件中,侦查机关查获的大量淫秽书籍,该批淫秽书籍本身属于走私物品,可作为物证;同时书籍内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可以证明该物品为淫秽物品,可作为书证。故在这样的案件中“书籍”既是书证,也是物证。
物证和书证的区分不能简单靠记忆种类去判断。需要在理解的基础上结合题干,找出待证事实,看此时是以物品本身的物质属性、所处位置、外部特征还是以其所记载的内容、反映的思想来证明待证事实。“被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现场的一本日记”属于书证还是物证也就有了答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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